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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法闻



六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五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一、5.06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二、5.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三、5.11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全方位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四、5.13最高法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五、5.15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六、5.15最高法发布办理涉疫情执行案件指导意见


七、5.18最高法公布2020年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八、5.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九、5.2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十、5.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议通过


十一、5.28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一、5.06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建议中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

01


《意见》要求,要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并提出要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努力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


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量刑建议中提出帮教建议

02


《意见》指出,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要深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要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要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建设,建立流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异地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


推进“法治进校园”: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03


《意见》进一步指出,至2020年底,实现全国四级检察院院领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会同教育部出台“法治进校园”工作意见,推进“法治进校园”常态化、制度化。要不断丰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内容,加强法治教育课程研发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普法精品课程库。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线上和线下平台建设,形成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与实践立体化工作格局。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建设:深化“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

04


《意见》还强调,没有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检察院,要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要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管理,深化“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明确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依法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要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制度规则,推进“智慧未检”建设。要研编未成年人检察案例,同时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交流协作。


二、5.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2019年以来审结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责任和使命。


典型案例摘选


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01


2017年2月,被告人员明军到皮肤病医院治疗,因自认为疗效不好并且高额索赔未果,而决意报复该院皮肤科主任张某(被害人)。次年1月,员明军携带刀具闯入张某的办公室,将门反锁,持尖刀朝张某胸背部等处连刺十余刀,又持菜刀连续砍击张某颈部等处,致张某大失血死亡。


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办公室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恶性深,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员明军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孙文斌故意杀人案

02


被告人孙文斌之母(95岁)患有多种严重疾病曾到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曾一度病危。出院后不久,孙母病情并未见好转,孙文斌认为系首诊医生杨某(被害人)的诊治所致,遂怀恨在心,扬言要报复,并多次拒绝医院对孙母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在一次交谈中,孙文斌突然拔刀,当众对杨某颈部进行反复切割、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案发后产生巨大且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文斌多次拒绝医院对其母进行检查和治疗,却又归咎并迁怒于首诊医生,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文斌判处死刑,体现了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


柯金山寻衅滋事案

03


被告人柯金山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医院就医,田某病情危急,柯金山情绪激动,护士查看后通知值班医生高某。高某随即通过电脑下医嘱,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然而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柯金山因对医生处置方式不满,而拦截并追打高某致其全身多处轻微伤,抓挠、撕扯高某的防护用具致其被隔离而无法正常工作。


本案是一起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发生在疫情爆发区武汉市的伤医案例。被告人柯金山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柯金山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苏颖寻衅滋事案

04


被告人李苏颖在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走廊,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进入护士站,用从治疗车上拿走的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挟持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致其右颈部皮肤损伤。经医务人员劝说半小时,李苏颖才松开左手,张某得以脱离。


本案是又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在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的伤医扰序案例。被告人李苏颖无端滋事,以面见专家反映疫情为由,持注射器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护士,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并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苏颖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李广伟寻衅滋事案

05


被告人李广伟在口腔门诊就医,离开后认为马某为其检查时将其牙齿钩坏,遂回家取一把尖刀后返回,欲寻马某进行报复而未果。李广伟看到医务人员于某,为泄愤用刀把砸于某头部数下,致于某轻微伤。看到医务人员栾某,又持刀捅刺栾某手臂数下,致栾某轻伤二级。又继续持刀追逐他人,并将医务人员范某背部划伤后离开现场。


本案是一起患者因报复诊治医生未果,为泄愤转而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其他医务人员致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广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且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曹会勇寻衅滋事案

06


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送朋友到县医院就诊。其间,曹会勇无端与值班医生高某发生言语冲突,遂拿起听诊器扔向高某,又用拳头、手机击打高某的头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曹会勇又脚踢上前阻拦的值班护士韩某。被他人拉开后,仍在楼道谩骂,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属围观,直至公安人员将其制服带走。


本案就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医生、护士致医生轻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会勇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07


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詹某接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建议转院,郭辉、李发才等人对此不满,与詹某发生争执。后郭辉、李发才等人殴打詹某致轻伤二级。


本案也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多人殴打医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08


被告人李红军之子李某因饮酒过量被送至镇卫生院救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李红军等人欲给卫生院施加压力,将李某尸体停放在该院观察室内,又连续多日纠集庄邻、亲友等50余人至卫生院滞留,煽动庄邻等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伙同他人携带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至卫生院门诊楼,堵住走道并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后又采取封堵卫生院门诊楼大门、过道,辱骂、冲撞、投掷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浇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导致卫生院设备被损坏,损失费用共计43600元。


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卫生院聚众扰序的典型案例。患者因饮酒过量经送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患者亲属纠集多人连续三天在卫生院聚众闹事,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三、5.11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全方位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5月11日正式出台。


该《办法》一方面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轻检察官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明确员额检察官办案权限,因地制宜制定、划分权力职责。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又明示了监督部门的职责职能,从内外部制约监督上着力,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办法》中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地列举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案件时的报告、层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应重点评查的情形,此外,第十条引入了行政法领域的“公开听证制度“,并且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效促使案件质量的提高,全方面、多角度地帮助其改进工作,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实行。


四、5.13最高法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分别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


典型案例摘选


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01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被告瞿某某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该两案系全国首次通过互联网审理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

02


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邵某系该小区业主,邵某因美容服务问题在美容店内与黄某发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某公司、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某公司、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黄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


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五、5.15最高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该《指导意见》就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情形下合同案件、金融案件、破产案件的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点归纳如下:


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01


1.对于合同解除,要考虑“继续履行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可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或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卖人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违约,其所得利润可作为损失赔偿数额。


但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6.建设工程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可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


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02


10.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金融机构不可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11.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


12.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3.人民法院审理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区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和虚假陈述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14.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该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确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在审理融资租赁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医疗服务机构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

03


17.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18.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


19.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已经启动的司法拍卖程序,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可以继续进行。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但是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分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21.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减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造成的不利影响。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人可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确有必要延期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延期手续,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2.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债务人企业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或者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府院协调机制,发掘、释放企业产能。


坚持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而影响债权人利益。


23.疫情防控期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在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程序效率。


六、5.15最高法发布办理涉疫情执行案件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

01


首先,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其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为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

02


借助网络司法拍卖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尽快将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同时,也要结合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适当选择自行变卖、融资等灵活变价方式,防止查封财产在疫情期间被低价处置。


在执行中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03


比如租金减免政策,防疫物资保障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切实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04


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帮助被执行企业及时走出困境,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生产能力。


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05


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合理减免对被执行人的加倍罚息

06


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带有惩罚性质的加倍罚息,依照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

07


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尤其是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对下监督管理,严防在疫情期间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及乱执行。同时,大力开展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等线上执行措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立案、线上谈话、线上和解等便民服务,有效满足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七、5.18最高法公布2020年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的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八、5.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筛选了近年来审理的七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七起案例中,既有强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撤销监护权、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侵犯受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对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开展跨省司法救助的案件。


典型案例摘选——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强奸被判死刑案


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或经张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侯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等人介绍,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先后对14名被害人实施奸淫23次,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11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以威逼利诱等方式,利用未成年少女和幼女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之实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王某预谋犯罪时即选择在校学生作为奸淫对象,被害人案发时均系小学或初中在校学生,其行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主观动机极其卑劣。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对王某判处并执行死刑,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九、5.2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9年主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案件3.4万件,地方各级法院审结、执结2902.2万件。


其中,依法审理孙小果案、杜少平操场埋尸案,坚决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5万件,积极配合境外追逃追赃。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犯罪。严惩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犯罪,旗帜鲜明捍卫英烈荣光。加大反家暴力度。依法严惩侵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加强校园欺凌预防处置。建成全国司法区块链平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严惩各类涉疫犯罪。


并且,出台了公司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积极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出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2020年工作任务


1.着力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

2.着力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

3.紧扣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强化司法服务

4.着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

5.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6.严格执行防止外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十、5.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这部法律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第一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其中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在民事主体的规定中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提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此外,《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关于所有权,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且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关于用益物权,《草案》对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关于担保物权,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


第三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并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关于肖像权,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一般规定中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关于结婚,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离婚,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是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四是对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及范围作出规定。在收养制度上,删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的“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六编“继承编”,共4章、45条。值得关注的是,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二是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三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特定条件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三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是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中故意且情节恶劣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五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十一、5.28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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